現 如今越來越多的企業都希望通過注冊的形式成為 高新技術企業 ,對于這樣的企業來講,他們在申請這種企業類型的時候,總是會感覺到認定的門檻非常的困難,而且具有非常嚴格的知識產權的要求。那么到底嚴格在什么地方呢?
具體體現在這三方面:
第一方面:排他性
必須要求所有打算申請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在中國境內進行授權,或者是由中國境內的一些審批來進行審定的,并且要確保這樣的申請在中國法律的有效期內,而且企業內部的申請者本身就應該有知識產權的發言權,另外,在申請成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時候,必須要保證所有的申請在有效期內,知識產權本身屬于多個人的時候,只能由一個人在申請的時候使用這種權利。
第二方面:核心性
任何一個想要申請高新企業的公司他們的知識產權本身就應該發揮核心的作用,這種權利必須要發揮最獨特的核心支持作用,所謂的產品服務本身就是指的高新技術產品的服務,也就是說公司在擁有技術核心的基礎之上擁有知識的所有權,而且要保證收入和企業之間的高新技術產品成正比,甚至能夠超越這種服務的一大半。
第三方面:有效性
申請認定的這種企業本身就能夠獲得一定的授權書,并且要提供相關的繳費依據,這種繳費依據本身就是對申請高新企業的一種有效支持。
企業在進行專利權轉讓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待購買專利是否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
2.待購買專利的專利類型及其授權情況;
3.待購買專利權利穩定性情況:專利權是否在有效期之內,距有效期屆滿的時間,是否存在專利訴訟,是否處于無效宣告程序中,是否發生過專利轉讓、專利許可行為等;
4.待購買專利的權利人情況,當前出售方與專利權人是否一致,專利是否有多個共同權利人;
5.專利轉讓當事人雙方要訂立書面合同,且須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后才能生效,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結語:新版《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從政策到實施都將對企業進一步創新發展起到促進作用,雖然對中小企業進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準入條件,比如研發資金投入等適當放寬,但強化了成果要求,適應了目前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發展需求。此外,新版《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在知識產權方面,從數量和質量上提出更高要求,比如對知識產權進行了分類評價,并規定了不同類別的作用,在評價指標上連接了知識產權與主要產品
(服務)之間的關系,充分體現出知識產權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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