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一些高新技術企業和將要申報高新認證的中小企業,國家有新鼓勵政策推出,請注意查收,不然可能要虧大了!今年7月份,財政部 稅務總局發布了 《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 財稅〔2018〕76號,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今年7月份,財政部 稅務總局發布了 《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其中最需要關注的一條是: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該通知自2018年1月1日開始執行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超過5年的虧損無法結轉彌補。高新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研發設備加速折舊等政策后,將加大企業的所得稅扣除金額,同時5年的最長結轉年限可能使相關企業的虧損無法得到足額扣除。
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財稅政策與應用研究所所長、教授李旭紅指出,“新政策考慮到科技企業的生命周期特點,鼓勵其可持續性加大投入研發,即使前期由于研發支出的擴大發生了虧損,由于結轉虧損的期限長達10年,該項成本未來依然有可能稅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可以領取該項優惠大禮包的企業指的是以下兩種:
第一種: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第二種: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規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的企業。
為了更好地理解該項政策,這里舉個例子說明下:
假設A企業在2011年-2014年連續4年每年虧損100萬,2015年-2019年每年盈利10萬,2015年-2017年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2018年沒有被認定為高新,2019年再次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該企業的虧損應如何彌補?時限怎么算?
2017年以前沒有相關政策,只能按《企業所得稅法》原有5年時限的規定去彌補虧損。
按舊的規定,2011年的虧損在2016年應到了5年時限,若沒有彌補完,不能再用以后的利潤來彌補,同樣的道理,2012年的虧損在2017年也應到了5年時限,若沒有彌補完,同樣不能再用以后的利潤來彌補。這樣也使得相關企業的虧損無法得到足額扣除。
按新的規定,由于該企業2019年再次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2014年的虧損是在2019年之前5年產生的,因此該年份的虧損可以適用新頒布的財稅〔2018〕76號的規定,再延長5年虧損彌補期間,也就是彌補虧損的最后一年是2024年。
此處需要注意的是,《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從2018年1月1日起實施,同時,由于該企業2018年沒有被認定為高新,因此2011年-2013年的虧損如果無法在對應年份之后的五年內彌補完,依舊是不能用以后的利潤來彌補的。
也就是說,新政策適用于2018年1月1日起 + 當年為高新資格存續期(或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 + 講述的為當年的前5年虧損結轉 ,才可以將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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